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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枫传略--第七章 夺取东北的斗争(五)

发布日期:2016-08-26 17:12    来源:《林枫传略》    作者:穆欣
作者 穆欣
“有什么倾向反对什么倾向”
  林枫在东北工作期间,十分重视发动群众。在他担任东北行政委员会主席后,即以全力领导各级政权建设,在大力做好支授战争工作的时,对于东北地区的土改运动和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特别关心。
  东北地区建立根据地的过程中,遇到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对待东北的广大农民群众。这是我党我军在东北站稳脚跟,建立巩固的根据地,必须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东北人长期遭受日本帝国主义、伪满汉奸及封建地主的压迫剥削。苦难深重。由于日本施行殖民地的奴化教育,国民党又进行反共、反苏、反人民和吹捧蒋介石、国民党的欺骗宣传,这些给我们开展工作,发动群众带来一定困难。有些同志曾将这种难度看的过大,甚至认为东北农民是不能依靠的。面对这种情况,林枫坚持毛泽东所倡导的群众路线,反复教育广大干部:在东北,我党任务是在东满、北满、西满建立巩固的根据地。这一创建任务的重心,就是大力发动农民群众,建立人民武装,扩大中国共产党的影响。林枫认为,东北农民一经发动起来,其革命性是很强的,打仗是非常勇敢的。
  在发动群众的工作中,林枫从实际出发,根据群众的觉悟程度提出任务。在我就军进入东北的初期,有些地区照搬老解放区减租减息的经验,想通过减租减息发动群众。但是实践证明,在当时提出这样的口号为时过早,因为当时东北农民的迫切要求,是清除压在他们头上的汉奸、土匪和恶霸势力,因此搬开压在群众头上的这块大石头,成为发动群众跟共产党走的关键。林枫根据东北局提出的“反奸清算”、“剿匪反霸”入手,再进行减租减息的策略步骤,实事求是地引导群众工作的开展。
  1946年2月,林枫在中共吉林省委和省军区直属机关部队党员干部会议上,曾经透彻地讲述反奸清算入手发动群众的道理:
  “在发动群众的问题上,我想着重地说一下。我们今天发动群众的中心口号应该是什么(在吉林方面的我不大了解,在辽北有过早提出减租减息的毛病,最近已经有了转变)?即到底是反奸清算运动呢,还是减租减息?我想应是反奸清算运动而不是减租减息。如果太强调了减租减息,这与东北现在的政治情况不合。因为不把敌伪统治的残余势力肃清,群众就不敢提出减租减息的要求。今天的东北人民应该是大翻身,而不是小翻身,不给14年敌伪统治残余势力以极大打击,就是说如果没有政治上的剧烈斗争,那么东北人民是任何要求也不敢提出来的。同时,在斗争的步骤上看,过早打击地主也不大合适。目前主要应打击敌伪残余势力,也就是直接打击国民党额社会基础——当然,地主也是国民党的社会基础,但不如敌伪残余势力的直接。我们斗争要有步骤,有策略,由反奸清算运动逐渐转到减租减息运动。同时,还应当注意发动群众应用什么方式?开始主张用自上而下的办法。在华北,过去我们曾经批评过这种办法,但在今天的东北,如不自上而下地发动群众,要想很快地大量发动群众,那是不行的。那时批评华北是对的,方式应该是细致的。从群众内部自上而下地发动是对的,因为那时华北是巩固的时期而不是打开局面的时候。今天的东北群众是看政府态度如何,开头政府可以出来代替一下,军队、党委也可以做群众工作,那么是否长期的自上而下二呢?我想应是自上而下转到自下而上,首先由政府逮捕,经过群众来处理,就是说政府首先应当表示态度——反奸清算的态度,然后群众才敢做。14年的统治,老百姓心里的怨恨是很大的。等到他们看出政府、军队是给人民做主的,群众的复仇火焰爆发出来的时候,群众运动就可以顺利地大量发展起来了。”
  1946年5月,中共中央发布《五四指示》以后,东北解放区和各解放区一样,在反清算、剿匪反霸的群众运动基础上,反封建的群众运动蓬勃地开展起来。1947年10月,《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公布,进一步推动了东北地区土地革命运动的深入发展。这是中国共产党在短短三年中在东北取得全胜的基本条件。
  东北地区土地兼并严重,地主占有大量土地。在地主残酷剥削下,广大农民过着悲惨的贫困生活。东北解放后,东北局根据中共中央《五四指示》的精神,领导东北农民进行土地改革。林枫异常关心入地改革运动,还亲自深入土改第一线指导工作。东北各省代表联席会议时,就通过了实行土地改革的提案。在纪念九一八事变15周年时,林枫又号召东北军民必须完成土地改革。中共中央颁布《中国土地法大纲》不久,林枫主持召开东北行政委员会,讨论土地法大纲在东北解放区实行问题,并且制订了《东北解放区实行<中国土地法大纲>补充办法》14条,彻底贯彻执行中央的土地政策。
  1947年的全国土地会议制订了《中国土地法大纲》,但是没有形成纲要性总结,没有同时制发相应的划分阶级文件;而且对前一段土改中已经出现“左”的倾向主义不够,对某些地区土改不够彻底和党内思想不纯组织组织不纯的情况过于严重。因此,会议虽然推动土改运动和整党运动以空前规模进行,然而“左”倾错误也进一步得到发展。东北地区土改中,由于当时深受压迫的农民报仇心切,又受到关内老解放区土改中“左”倾思潮的影响,也出现了一些左的偏差。
  1948年2月11日,中共中央发出《纠正土地改革宣传中左倾错误》指示后,林枫认真地研究了这一指示,并且即由东北政委会组织几个调查组分赴各地进行调查研究。这时他还亲自两次到安达县作调查研究,听取中共安达县和调查组的汇报。接着又用一个多月的时间,轻车简从地带领几名工作人员,先后到昂昂溪、齐齐哈尔、北安、绥化、佳木斯、牡丹江等地视察。他特别重视研究在阶级划分问题上东北与关内不同的特点。十分注意掌握中农、富裕中农、富农,还有佃富农的界限,反复与省地基层的工作人员讨论研究,从而得出符合实际的正确结论。他在各地发现侵犯中农利益的现象比较严重,当即指示干部予以纠正。他提醒大家,工作要做到细致,不要等到问题成堆了再来纠偏。他说:“再好的刀口药,也不如不拉口子啊!”他还专门召开了一次讨论中农问题的座谈会,借此帮助提高干部的政策水平。他在会上说,中农问题极其重要,贫雇农如不巩固地联合中农,就不能形成基本群众的优势。他还指出中农有小私有者的自发倾向。并举苏联作家萧洛霍夫名著《被开垦的处女地》中塑造的麦丹妮柯夫这个中农的典型形象;这个人物一方面愿意走集体化的道路,另一方面又对自己那匹已经集体化了的马表示难割舍的心情。他说,怎样才能改变中农这种自私心理呢?要靠长期的艰苦细致的思想教育,不能鄙视他们,瞧不起他们。对中农绝对不能采取任何冒险政策。
  当时在东北地区土改中,也有人提出“贫雇农打江山,贫雇农坐江山”的口号。林枫发现以后,便批评这种观点。他有意识地向持有这种观点的通知发问:你们看,中国历史上贫雇农一次又一次地起来闹革命,但那一次取得过彻底的成功?那一次坐稳了江山?只有在无产阶级政党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依靠贫雇农,巩固地联合中农及其他劳动人民,才能打江山,保江山,坐江山。否则,土改就搞不好,就是搞完了土改,政权也不能巩固。1947年秋,呼兰县农民拉队冲进县城“扫堂子”,扫荡私人工商业,挖浮财,揪斗地主在城市中兼营工商业的资本家。林枫听到后,马上派工作组配合中共松江省委检查处理,说服制止。他认为,到城镇挖浮财是违背党的政策的。他说:“没有党的领导,没有党的正确政策,贫雇农的革命是搞不成功的。”他还指出;某些地区片面地强调“贫雇农说了算,贫雇农要怎么办就怎么办”,显然是错误的。因为它否认了党的领导作用,助长了尾巴主义。
  像呼兰县这样农民进城“扫堂子”,挖浮财的事情,当时在东北地区曾经屡有发生。在一部分刚解放的城市中,有些同志错误地认为东北地区和关内情况不同,“东北要早日进入社会主义”,没有认真地执行党的城市政策,甚至有人将正确执行党的工商业政策的同志说成“总是关心资本家的利益”。一时间,农民进城“扫堂子”、挖浮财、破坏工商业的情况非常严重,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城市的正常经济生产、生活。面对这种情况,竟然有人认为“左”得还不够。林枫冷静地指出,这些地区的工作“不是右了而是“左”了,这样搞历是乱来自己,等于自杀。”他曾经非常明确地对当地时在哈尔滨工作的同志说:在这些问题上要多听一听,多想一想,要坚定地按照党的城市政策和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论》的精神办,不要怕人指责。林枫的鲜明态度,给当时一些坚持正确方针、政策的同志们以有力的支持。
  在对待地富问题上,林枫坚决按照党的政策办事,反对过左的违反政策现象。当时北满有的地方在斗地主、分田地时,实行“净身出户”,即将地主扫地出门。林枫发现后,立即找工作组的同志谈话,告诫大家:千万不能重复过去“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左”倾错误做法。党的政策是给出路的政策,除了个别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地主分子和反革命分子要通过公审予以处决外,其余的都要给以生活出路,把他们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由于林枫在土改中不断地进行调查研究,根据中共中央的土地改革政策,和过去进行土改的经验,及时纠正了“左”的倾向,保证了土改沿着正确的道路发展。
  土地改革运动在北满结束后,小农经济的个体经营方式开始有些不适应了。由于当地人力蓄力少,可垦荒地多,这个问题尤其显得突出。林枫根据中共中央指示精神,及时地指出,“在及本地区即工作比较好的地区,有重点地试办各种农业生产合作社。”并强调“要发展东北农村经济,就必须发展农村合作事业”。他说:“土改之后,农村出现了汪洋大海式的小农经济,它可以自发地走向资本主义。我们的任务就是坚定不疑地引导广大群众通过互助合作,走集体化道路,走社会主义道路。”在组织农民互助合作中,他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注重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从农民的觉悟出发,既不强迫命令,又不挫伤农民的积极性。他亲自到绥化、牡丹江、佳木斯等地农村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他强调搞互助合作要实行逐步推广的办法,开始要搞小型的、季节性的互助组,逐步发展为常年的互助合作。组织形式由低级到高级,要根据群众的亲身经历由点到面,典型试验,稳步前进。
  1948年初,北满部分地区开始出现“大把菁”、“合伙租”“四四二合作社”·等农业联合组织。这些原是在当地群众自发要求的条件下建立起来的,却遭到林彪、高岗的反对,硬说这是干部强迫命令搞起来的“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认为是“不为现时经济条件所许可的生产组织”。他们以东北局的名义发出指示,强要各地立即解散。这年10月间,东北局有作出决议说:“许多地方本质相同、形式不一的所谓“农业合作社”、“大把菁”、“合伙种地”不为现时经济条件所许可的生产组织”,“是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的农业生产中的反映”,再次宣布不准推行。东北行政委员会农委负责人魏震五·于1949年春节前去泰来、龙江等地进行调查,证明林彪、高岗的指责完全违背事实;这些组织确实是在群众自发要求的条件下建立起来的,绝非出于干部的强迫命令,而且已经在春耕中初步显示出它的优越性。林彪十分重视农委反映的这些情况,即刻派出工作组到攀源县,进一步就此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结果证实农委的反映完全属实。尽管许多合作社表面上“奉命解散”了,实际上仍以互助组名义又悄悄地保存下来了。林枫听取工作组的汇报之后,深有感触地说:“过去,我们在白区同敌人搞合法斗争,现在我们成了执政党,农民却同我们搞“合法”斗争,背着我们搞合作社,这是值得深思的问题。”接着又说:“当然,任何新生事物被人了解肯定,需要有一个逐步认识的过程。在东北局的决议没有改变之前,可以继续进行调查研究,并要不断地将具体情况及时向东北局汇报。这是为了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必须严格遵守的组织原则。”但是,高岗惯于搞“一言堂”,对于下边放映的情况根本听不进去。为此,工作组曾经就此问题,向中共中央写了一个书面报告。中央很快把这份电报批回来,指示东北局认真研究,高岗置中央的批示于不顾,坚持东北局的决议不能修改。并叫有关干部找工作组的同志谈话,指责这是对待东北局决议态度的问题,必须认真考虑。林彪得知这一情况,即找工作组的同志谈话,亲切地说:“向中央如实反映情况,完全符合党章党法,组织找你谈话,不要紧张,也不要背包袱。”同时,他面带笑容,向他们指出:“你们写信有带刺的语言,这就不对了!玫瑰花虽好,有刺儿就容易伤人哪?”林彪对待干部总是言传身教,循循善诱。凡是与他接触过的同志,无不为他那忠厚长者的风度所感动。
  1951年9月9日,中共中央召开第一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并于12月发给各级党委试行。《决议》指出,土改后农民中存在发展个体经济和实行互助合作的两种积极性,党一方面不能忽视和粗暴地挫伤农民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要在农民中提倡“组织起来”,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发展农民互助合作的积极性,要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与可能的条件而稳步前进的方针,在农村发展互助合作运动,引导农民走集体化道路。《决议》总结各地经验,明确地肯定了“在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并且指出,“一般地说来,互助合作运动是在具体的曲折道路上前进着的。不问群众条件和经验如何,企图用一种抽象的公式机械地硬套,当然是错误的,石油损害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的。”《决议》肯定了在土地私有基础上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同时明确指出:“这种农业合作社,就是走向农业社会主义的过渡的形式。”并且着重指出“这种走向就是走向社会主义的过渡形式又正是富有生命的有前途的形式”。
  善于“摸底”跟风的高岗,在中央刚刚开始起草这个文件的时候,得知信息,在对待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的态度上,立即来了个180度的“转变”,把他曾经下令解散的那些合作社的情况汇总整理成材料,以他个人名义上报毛泽东。在高岗这份上报材料中,昨天还被看作“本质相同、形式不一”、“不为现实经济条件所许可的生产组织”,今天就宣布为“走向社会主义的过渡形式”,并且又“正是富有生命的有前途的形式了”;昨天被武断地判定为“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在农业生产中反映”而被高岗勒令立即解散的合作社,如今却变成了他倡导发展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成绩”。结果,在中央决议中,东北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数量,竟占全国第一位!高岗在这个问题上的精彩表演,暴露了自己丑恶灵魂的一个侧面。毫无疑问,林枫对于这种在政治上惯于“摸底”跟风的投机勾当是深恶痛绝的。许多年后,林枫因遭林彪、江青反党集团迫害而身陷囹圄的时候,提到另一个人的类似的品格,曾在一份材料上写道:“这个人是靠‘了解政治情况’做工作的,他是个政治掮客,是投机分子。他不是根据毛泽东思想办事,而是根据他所了解的政治情况办事。”
  林枫为人一向光明磊落,高瞻远瞩,顾大局,识大体,从不计较个人一时之长短,只顾委婉而又深刻地对同志们说:“中央明确解决了这个大是大非问题,大家当然高兴。但是我们还应当认识所谓空想农业社会主义的核心是绝对平均主义思想。我们不能设想中央决议就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这个问题。中国农村小生产者占绝对优势,他是产生平均主义社会根源。小生产者又往往容易犯急性病,因此他可以单凭革命热情,企图在一个早晨就实现社会主义,这就时常带有某种空想的色彩。看不到或者不重视其社会主义因素,就会犯右倾的错误;如果忽视或者否定它的私有基础,而过急地扩大积累,就会犯‘左’倾的错误”。
  怎样才能防止这两种倾向,而把农业生产合作社越办越好呢?林枫坚定地表示:我们应当下工夫总结近年来互助合作经验,再吸收国际上的农业集体化经验,制定一个模范章程,以便干部群众有所遵循。经过七八个月的艰苦工作,经东北局审查批准,1953年1月东北人民政府农业部颁发了《东北区农业生产合作社试行章程》。林枫语重心长地对大家说:“有了章程还必须学会善于贯彻执行。有的同志提问应当注意防止什么倾向,我看不能有框子,应当有什么倾向就反对什么倾向,有多少就反多少。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还必须加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学习,这样才能不断克服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并且随时准备澄清理论上的大是大非。历史的经验值得注意。如果不能搞清什么是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什么是科学的社会主义,就不能正确地开展两条战线的思想斗争,因而在一定条件下,也就仍然可以陷入盲目性而迷失方向。”以后事态的发展,已经证明了林枫的意见完全正确。他在关键时刻的远见卓识和革命胆略令人钦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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